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从一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持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且因持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集合计划资产的80%。
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集合计划所指的中短债主题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