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所持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