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