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或债项评级为A-1的,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逐步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20%;其中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的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