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大有能源(600403.SH)发布了关于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的公告。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与被告中国建设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义马支行”)、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第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因煤代油专用资金发生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立案审理。
国华能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国华能源公司与建行义马支行、建银投资以及义煤集团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判令义煤集团偿还国华能源贷款本金29,563.59万元、利息72,955万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以上本息合计102,519万元;3.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8月23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18)豫民初41号民事判决:1.原告国华能源与被告建行义马支行、建银投资、第三人义煤集团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2.驳回原告国华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大有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院关于证据交换的传票,并于11月25日参加网上庭前会议。
(来源:界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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