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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由“备案制”修改为“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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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4 20:00

6月24日,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部规章、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本次配套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四是相关文字表述的调整。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全面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调整衍生品市场,着眼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

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着“成熟一批、及时修改一批”的原则,进行系统性的专项清理。本次拟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在两份《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证监会表示,本次配套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完善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夯实了制度基础,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相关规则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此,《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均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再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而是增加了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的原则性规定,因此调整了《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规章中涉及到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调整为符合“条件”等表述。

三是调整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备案制”修改为“核准制”,并规定已通过期货监管机构备案的证券公司无需重新核准,可直接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另外,还要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四条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正面要求和负面条件作出了规定。因此,《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规章中涉及到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

四是相关文字表述的调整。证监会还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表述存在不一致的进行了调整,将《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条文中“投资”、“投资者”分别修改为“交易”和“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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