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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些问题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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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3 11:52

12月2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其反馈意见期只有15天;结合11/26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公告以及11/30日强制性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野蛮、无序发展的国内电子烟行业很快即将进入到新纪元。

以下摘取其中最重要的条款并对其做了解读: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解读:1)电子烟的所有组成部分都被定义为电子烟;除了烟弹,烟具也被定义为电子烟一并纳入监管细则范围内 2)明确了加热不燃烧(HNB)不属于电子烟 3)不含尼古丁的类似产品不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

生产端: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解读:电子烟企业将无法自行决定上市产品,未来需走报备流程;且只有符合国标的产品才具有上市资格。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解读:全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都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监管将可以通过从生产端对电子烟行业的增速进行如果有必要的调控,企业将无法按照市场化需求完全自行随意扩产。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解读:保障电子烟中使用的尼古丁来自于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将加强对尼古丁溯源及管控。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解读:目前市场品牌乱象的情况将得到整治。

销售端:

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研究解读:已经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没有提到目前没有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来能够申请证;目前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只有各地的烟草专卖局,所以中烟在电子烟批发环节将统购统销,目前电子烟的代理商会受到大幅度的影响,未来退出或者转型。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研究解读:终端门店销售电子烟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且需要满足布局要求,目前电子烟品牌在同一商场内数家电子烟品牌店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且未成年人密集的区域将无法设置电子烟终端门店。

第二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研究解读:未来所有合法流通的货品必须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统一进货和出货,非经此平台的均为非法流通。电子烟品牌随意发货的乱象将被大力整治,微商将被终结。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研究解读:未来电子烟行业产品流通将会是生产商-->品牌商-->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各地烟草专卖局-->各地零售商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研究解读:为电子烟税收奠定基础

进出口端: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

研究解读:电子烟进口允许放开;外商被允许参与国内电子烟行业;监管走在市场前。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研究解读:出口的标准以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为准,只有在出口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标准的才按国标为准,确认了国标对出口的影响小。

总结要点来看,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产品实行技术审评及登记制度;对电子烟的生产、零售环节实行许可证授权管理;生产、代工企业的扩产及技改将需要通过中烟批准;电子烟批发环节将由中烟统购统销;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实现对全产业链的监管;税收落地仍需时日;

研究认为: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电子烟行业的进入门槛将大幅提高,目前看产业链中生产类企业受到影响最可控,其中技术实力领先、产能规模领先、国内外皆有一定市占率的头部企业受到的影响将最小,且长远来看将受益于行业规范及电子烟渗透率提升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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