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周五北京时间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引导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依规有序转让股份,深交所起草了上述“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8月18日前反馈,邮箱地址:hmlin@szse.cn。
根据“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1),证券公司组织实施询价转让,应当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及本指引的规定,确定询价对象,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机构:(一)不少于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5家证券公司。
在“起草说明”中(全文见附件2),对于向股东配售,股东实施配售减持的,拟减持数量应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价格不低于配售计划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配售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其他股东。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此前据媒体介绍,上述“征求意见稿”细化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和向原股东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行为,明确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适用范围、参与要求、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监管规定等,引导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首发前股份,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起草思路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明确询价转让和配售减持仅适用于首发前股份,并就询价转让、配售减持的拟转让比例、价格下限、询价机构数量等作出细化要求。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询价转让和配售减持实施流程较长、环节较多,明确询价转让和配售减持各个环节的披露要求,包括实施交易前的转让计划书、实施过程中的提示性公告、实施完成后的结果报告书等,更好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为更好规范询价转让和配售减持行为,提高交易实施效率,转让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组织实施,证券公司应当对转让股东和受让方的合规性、转让过程和转让结果的公平公正等出具核查意见。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和执行与询价转让、配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留存相关工作底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