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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科技因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等收警示函

资讯来源:华彩人生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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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6 16:28

2022年9月5日,青云科技(688316.SH)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7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在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中,硬件产品由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公司并未实际控制该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此类业务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中期报告、三季报不准确。

2.公司在披露的2021年中,已将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至净额法,但迟至2022年6月7日才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一季报、中期报告、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黄允松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崔天舒作为财务负责人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人士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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