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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未经报告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 每秒300笔以上、单日申报2万笔以上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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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1 19:16

9月1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均指出,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未经报告的投资者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会员应当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管理,对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和流动性的指令加强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

强调将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现就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所市场开展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

二、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三、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未经报告的投资者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具体要求按照本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执行。

四、会员应当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管理,对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和流动性的指令加强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

五、本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六、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内容等措施。

七、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遵守本通知及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八、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违反本通知有关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九、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十、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1日

本文来源:深交所,原文标题:《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明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加强股票程序化交易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现就本所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股票市场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向本所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参与本所股票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股票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三、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会员客户;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使用本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机构(以下统称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四、会员客户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在会员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会员收到客户程序化交易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接收后予以确认。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本所报告,在本所接收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合格境外投资者与会员在委托协议中约定,会员有权自主选择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的,可以由会员代其履行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

  五、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通过本所官网“一网通办—会员机构—业务办理—数据报送—程序化交易账户报告”栏目向本所报告客户及其自身的股票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

  六、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指定交易的会员、产品管理人等;

  (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其他信息,包括会员、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前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七、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的最高申报速率在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在20000笔以上的,本所予以重点关注,除第六条规定信息外,前述投资者还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

  (二)程序化交易系统测试报告;

  (三)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上述标准和报告内容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会员、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减少大额订单对市场冲击或者保障不同投资组合交易公平性为目的,在交易环节按照设定的拆单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本通知第六条报告的账户资金规模、杠杆资金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季度的前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九、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客户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会员和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十、会员应当切实做好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程序化交易报告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的管理;

  (二)与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与程序化交易有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客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可以依据协议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三)对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经核查报告信息不实的,督促其按本通知履行报告义务;

  (四)建立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达到报告要求的客户,并督促其履行报告义务;

  (五)及时告知使用其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六)对于经督促后仍不按要求报告的客户,会员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并向本所报告;

  (七)程序化交易行为或者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会员应当及时联系客户了解情况并进行核查分析,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者本所系统安全的,及时向本所报告;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进行股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做好监测监控,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者本所系统安全的,及时向本所报告。

  十二、本所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其报告的交易策略、规模、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对于报告的信息不完备、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报告情形的,本所将进行督促提醒,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投资者应当及时改正。

  十三、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遵守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频繁出现报告信息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情形的,本所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本所对会员客户程序化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

  十四、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报告义务即开展程序化交易;

  (二)报告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

  (三)违反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十五、会员未按规定履行对客户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十六、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参与本所股票交易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相关报告事宜另行规定。

  十七、在本所基金、存托凭证市场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参照本通知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八、本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接收、比对和管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系统的合规性、适当性、可用性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十九、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本通知施行后六十个交易日内进行报告,其中会员客户向会员报告后,由会员向本所报告,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直接向本所报告。

  特此通知。

本文来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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