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0日,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裕太微”)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裕太微技术来源及先进性、应用领域与市场竞争格局、的、股权变动、采购和销售、收入、研发费用和、等15个问题。
关于技术来源及先进性,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主营产品与发明专利的对应情况,说明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为原始创新或利用了发明人原任职单位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是否属于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2)结合实际控制人、人员及研发团队成员在原任职单位的任职情况,说明该等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关于、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研发、测试、验证、量产的主要时间节点、历时期限,对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参与人员、入职时间及主要职责等,说明是否存在外购模块或采购技术服务等情形,是否符合以太网物理层芯片的一般研发周期;(4)发行人自身对比产品的收入及占比,是否为同类型中的主要产品;境内外竞品的厂家名称、应用领域、上市时间,是否仍为该细分领域中的主流产品,是否持续销售,与发行人产品是否具有可比性;车载百兆以太网物理层芯片未选取国内竞品进行比较的原因;(5)认定自身为“境内极少数实现以太网物理层芯片大规模销售的企业”的依据,相关表述是否客观、准确。
裕太微回复称,公司专注于高速有线通信芯片的研发,成立以来围绕以太网物理层和上层网络处理领域开展研发。报告期内,公司已实现销售的产品为以太网物理层芯片,未来将向上层网络产品拓展。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亦均围绕这两类产品展开。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共16项,其中15项为物理层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为网络层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报告期内,公司已实现销售的各类物理层产品虽然在速率、功耗、规格等级、
端口数、使用场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其功能均为连接数据链路层的设备到物理媒介,因此公司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积累的物理层产品相关专利技术多数均适用于公司各类型的物理层芯片,故而存在一类产品对应多个专利的情形。相关16项已获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于该等专利申请日时,均为公司员工。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封帆已离职外,其他发明人均为公司员工。
发行人上述发明专利均为发行人的原始创新,不存在利用发明人原任职单位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的情形。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对研发工作投入较大且已形成完整的研发体系,并且发行人能够独立完成各发明专利的研发工作。
发行人已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自入职发行人到发明专利申请日的平均时间为20个月,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前的平均工作时长与发行人各发明专利的基本特征及技术难度相匹配。
公司发明专利对应的成果与公司整个研发团队在研发过程中贡献紧密相关,研发团队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成果亦为公司发明专利提供了大量技术基础。
发行人各发明专利的研发及申请时间与其对应发行人主要产品或项目的研发、测试、验证、量产等主要时间节点相匹配,各发明专利发明人均在专利申请及产品研发过程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主要时间节点及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参见本题“三/(一)发行人主要产品研发、测试、验证、量产的主要时间节点、历时期限”及“三/(二)发行人主要产品对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参与人员、入职时间及主要职责”。
在相关研发项目中,发行人形成了市场需求说明书(MRD)、产品需求说明书(PRD)、项目立项书、产品规格书、项目验收文件等阶段性资料。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公司形成了相关专利的专利技术交底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申请材料。该等专利申请材料与公司在相关研发项目中取得的成果紧密联系,公司发明专利系自主研发形成的原始创新。
发行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均聘请了专利申请代理人,对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技术交底材料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从而确保专利申请内容与已有专利的不同,具有新颖性。其中,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上述已授权专利均出具了《专利检索报告》及《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及专利检索报告的说明函》(以下简称“《专利说明函》”),通过将发行人的已申请专利文本,在SIPO、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EP(欧洲专利)、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JPO(日本专利局)、WPI(世界专利索引)等检索库中进行关联公开文献的检索,并将检索出的关联公开文献与发行人提供的已申请专利中涉及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根据《专利检索报告》,发行人上述已授权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均为相关发明人在裕太微任职期间,利用裕太微提供的工作环境、实验设备以及课题项目等进行的原始创新,不存在相关发明人利用了其原任职单位的技术形成关联技术方案进行申请的情况。上述专利均已通过专利局对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核,取得《》。
综上,发行人发明专利均为发行人的原始创新,不存在利用发明人原任职单位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由上述法律规定,员工离开原单位后的职务发明的判定原则为:
(1)发明人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在原单位时的本职工作相关,或者与履行原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相关;
(3)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是在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的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调取的专利登记资料,公司拥有的各项专利权属清晰。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发行人及上述发明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
根据发行人已授权专利在职发明人前任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人事主管访谈或由其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在职人员与其前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纠纷。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上述发明人不存在与职务发明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成员均不涉及竞业限制义务或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成员不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关于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扩展较快,以太网芯片行业国产替代需求明显,为应对更多的研发需求和订单需求,公司一方面通过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以扩充公司人员规模,另一方面将部分非核心研发环节通过采购技术服务或外包的方式进行,从而聚焦人才于关键业务环节、提高研发效率。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技术服务及相关技术外包金额分别为253.66万元、272.26万元和223.73万元,采购内容主要为版图设计和非核心技术的委托开发,具体内容主要为帮助公司版图设计部门实施模块级别的IP版图设计等工作,待其完成后,再由公司的版图设计部门进行版图的TOP集成以及最终的数据输出,采购的技术服务整体金额较小,且不涉及公司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报告期内,公司外购模块主要为采购安谋科技的IP,该外购模块系ARMCPU,属于行业通用IP,被众多芯片厂商采用,与公司核心技术无关。
公司2017年即立足国内建立起卓越的本地化研发和支持队伍,开展以太网芯片技术的研发,并在研发过程中持续实践、不断创新积累。2017年至今,公司以太网物理层芯片产品在传输速率、可靠性、稳定性、功耗水平等方面逐步进行更新迭代。在传输速率上,芯片历经了由百兆产品向千兆产品演进的过程,并在未来即将向2.5G演进,公司产品结构亦由2019年的百兆产品为主逐步向2021年的以千兆产品为主过渡,未来即将向下游客户推出2.5G产品;在端口数量上,芯片历经了由单口向多口演进的过程,在已有单口产品的基础上,逐步开发出适用于交换机等下游应用场景的多口物理层芯片;在产品可靠性、功耗水平等方面,公司在已有初代产品的研发基础上,开发更符合下游客户需求、更加可靠稳定、功耗水平更低的新一代产品,逐步形成不同端口数、不同速率、多领域、多层级的以太网物理层芯片产品序列,发行人的研发路径与以太网物理层芯片产品的一般研发路径和迭代过程相符且具有合理性。
近年来,中国涌现了一批世界级的厂商,新华三、福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锐捷”)、迈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普技术”)、、、普联、等厂商已使得中国成为以太网物理层芯片最重要的市场之一。随着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一系列知名境内客户均产生了国产替代需求,开始采购发行人产品并持续给予发行人技术需求反馈,历经四到五年时间,发行人在与下游核心客户的交流中不断打磨自身产品,发行人在此过程构建了较高的客户壁垒,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系列,研发过程符合以太网物理层芯片的一般研发周期,具有合理性。
根据上述厂商关于竞品的介绍,相关竞品均为在技术参数上具有明显竞争力的产品,亦或是应用领域面向信息通讯、电子、监控设备、工业控制等领域且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上述产品已在以太网物理层芯片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将上述竞品作为市场主流产品与发行人产品进行对比的依据充分,与发行人产品具有可比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景略半导体官网未披露其具有车载百兆物理层芯片产品,故发行人未选取国内车载百兆以太网物理层芯片竞品进行比较。
公司认为认定自身为“境内极少数实现以太网物理层芯片大规模销售的企业”表述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