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深圳市中航比特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比特技术”)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比特技术关于主要股东及控制权、诉讼、、主要产品及市场地位、供应商、收入确认、收入波动、毛利率和成本等19个问题。
关于海伦哲诉讼,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目前海伦哲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涉及中天泽集团、金诗玮的补偿义务或连带责任,中天泽集团、金诗玮是否存在面临较大金额未偿还债务的风险,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2)发行人、及与海伦哲重合相关董监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被等情形,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3)发行人的董监高在海伦哲处兼职能否保证其正常、有效履职。
比特技术回复称,在相关海伦哲相关诉讼中,除诉讼5关于被告金诗玮、中天泽集团与原告海伦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纠纷诉讼外,其他案件均不涉及中天泽集团、金诗玮的补偿义务或连带责任,中天泽集团、金诗玮不存在面临较大金额未偿还债务的风险,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自发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首次向上交所提交至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该起诉讼。该等诉讼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内容以及当前进展如下:
2022年5月22日,海伦哲以中天泽集团提名的董事金诗玮在担任董事期间的行为,给海伦哲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诗玮、中天泽集团共同赔偿损失15,00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2022年6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苏03财保28号),裁定冻结金诗玮、中天泽集团银行存款15,00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中天泽集团持有的海伦哲股份71,340,149股(截至2022年8月22日,按*ST海伦最新市值计算股份价值为15,837.51万元)和金诗玮银行账户(6217****2897)已被司法冻结。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天泽集团已聘请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文德所”)开展应诉工作。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海伦哲主张:金诗玮在受中天泽集团提名担任海伦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恶意裁员、破坏深圳连硕生产经营、贱卖公司资产,并最终以1元价格转让深圳连硕全部股权,给深圳连硕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海伦哲主张金诗玮、中天泽集团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1日,中审众环(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0101317号),对海伦哲2020年度出具“”的审计意见。
2020年6月,海伦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选举金诗玮为公司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的相关规定,金诗玮同时担任海伦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涉及的保留意见,均针对深圳连硕和深圳巨能2020年期初(金诗玮及中天泽集团控制海伦哲前)财务数据真实性存疑,因此与金诗玮及中天泽集团无关。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深圳连硕已被列为,其法定代表人吴泽勤多次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目前存在多起未决诉讼案件涉及劳动、纠纷等。经对深圳连硕现股东访谈确认,目前深圳连硕处于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停滞状态,主要的日常运营支出、诉讼费等支出均由现股东承担。
根据中伦文德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诉讼律师对于本案的论证分析如下:
A、原告海伦哲提起该诉讼,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原告海伦哲的法定代表人为金诗玮、控股股东为中天泽集团,原告海伦哲在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履行其他审批程序情况下,以海伦哲公司名义对法定代表人及海伦哲控股股东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因此法人作
为原告提起诉讼,原则上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在本案中,海伦哲的法定代表人即为被告一金诗玮,金诗玮不可能同时作为原告诉讼代表人和被告参与诉讼。
正是因为这种逻辑困境,为明确法人主体的意志及合法代表,第142-1号民事裁定中认定,即使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也无法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
根据《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上述裁判可以成为本案审理的参考,据此驳回原告起诉。
此外,考虑到本案存在公章抢夺、结构被人为破坏的情形,海伦哲提交仅由公司盖章的起诉状不足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海伦哲应举证证明其起诉行为经过有效决议或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事先得到监事会的同意,否则该起诉行为缺少适格的诉讼代表人,存在主体资格瑕疵,应予驳回起诉。
B、被告金诗玮、中天泽集团不存在恶意裁员、破坏公司经营、贱卖公司资产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
本案原告海伦哲主张金诗玮、中天泽集团存在恶意裁员、破坏深圳连硕生产经营、贱卖公司资产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深圳连硕的工商登记信息,自深圳连硕成立至2021年6月8日完成变更登记之时,杨娅一直担任深圳连硕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深圳连硕经营业务不属于海伦哲主业,其运营管理均由杨娅、海伦哲原实际控制人丁剑平等人直接负责。金诗玮从未担任深圳连硕任何职务,也未干涉深圳连硕正常经营。原告海伦哲未举证证明金诗玮存在所谓“恶意裁员”、“破坏深圳连硕生产经营”、“贱卖公司资产”等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深圳连硕的不良经营状况在中天泽集团尚未控股海伦哲时即已存在。2019年,深圳连硕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3,152.72万元,较2018年明显下滑,未能达到2019年度业绩承诺金额,2020年上半年深圳连硕亏损达2,531.07万元。
2019年以来,基于业务模式调整、回收困难、子公司投资重大失误等综合因素,深圳连硕采取缩减业务、减员、处理资产等措施以维持公司运营。深圳连硕经营状况不良导致的人员流失、等与金诗玮、中天泽集团没有关联。
C、转让深圳连硕的决策符合海伦哲的决议程序要求及公司利益,不存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
《关于转让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1票反对,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并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56.7021%的支持率通过;此次交易不构成,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会议召集、投票、决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会议决议均已通过查询指定的创业板网站进行公告。
此外,其相关决议亦在深圳官网及巨潮网等相关平台进行公告与披露,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显示,有关深圳连硕的财务数据、经营情况、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及交易定价的依据等交易相关事项均已经充分披露,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连硕2020及北京华亚正信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咨字[2021]第Z16-0006号咨询报告也均经过公告披露,不存在披露不充分的情形。
并且该项交易的方吴泽勤、宋俊与海伦哲股东、董事、监事等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转让深圳连硕股权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原告海伦哲未能举证证明金诗玮存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D、原告海伦哲未因转让深圳连硕股权等行为遭受损失
原告海伦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金诗玮的任何行为遭受损失,也未提供其主张1.5亿元人民币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1]0102090号审计报告,深圳连硕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8,157,420.85;根据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咨字[2020]第Z16-0006号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咨询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深圳连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15.03万元;结合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深圳连硕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净资产为-82,951,620.21元,深圳连硕已出现负资产;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深圳连硕在股权转让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若进入破产程序,深圳连硕还需支付破产费用,海伦哲作为彼时深圳连硕的唯一股东可能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低价转让深圳连硕可降低海伦哲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E、原告海伦哲要求中天泽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海伦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主张中天泽集团为其法定代表人金诗玮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金诗玮不存在损害海伦哲公司利益的行为,海伦哲亦未遭受损害;其次,金诗玮担任原告海伦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的经营管理、在董事会提案、投票等行为均是履行其在原告海伦哲公司职务的行为,与中天泽集团没有关联,中天泽集团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原告海伦哲主张金诗玮、中天泽集团损害公司利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金诗玮、中天泽集团与原告海伦哲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中天泽集团及金诗玮被要求共同赔偿损失15,000.00万元。2022年6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苏03财保28号),裁定冻结金诗玮、中天泽集团银行存款15,00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中天泽集团持有的海伦哲6.85%股票(对应71,340,149股),该等股票现已作为财产保全措施被司法冻结,截至2022年8月22日,按*ST海伦最新市值计算股份价值为15,837.51万元。该等股票价值可以覆盖海伦哲前述诉讼请求中要求中天泽集团及金诗玮共同赔偿损失的全部金额。
根据深圳鹏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8日出具的《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鹏都财审字(2022)128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天泽集团的净资产为46,271.02万元,净利润为9,148.00万元。
根据中天泽集团于2022年6月22日出具的《关于中天泽所持海伦哲股份被司法冻结公告的报备函》,其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被冻结不会对海伦哲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情形。
根据中天泽集团、实际控制人金诗玮出具的确认函,其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足以覆盖因海伦哲相关诉讼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会影响比特技术直接或间接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比特技术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
鉴于此,即使海伦哲前述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亦不会导致中天泽集团、金诗玮面临较大金额未偿还债务的风险,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