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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份转让是否存在纠纷?聚和新材科创板注册阶段遭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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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8 13:59

7月7日,证监会披露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公司涉诉产品、等被追问。

监管层要求发行人说明:(1)与江苏索特之间诉讼最新进展;(2)涉诉专利是否为发行人底层技术,在发行人产品形成中发挥作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涉诉产品销售情况及认定为涉诉产品的认定依据;(3)发行人其他替代产品是否在涉诉产品基础上形成,是否存在侵犯涉诉专利知识产权的情况,替代产品是否已形成销售,是否能够替代涉诉产品,认定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

监管层要求发行人说明:(1)2018年吴伟忠及有则科技所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刘海东及外部投资人陈耀民、张震宇、吴才兴等人的背景情况,是否具备标的股份的实力,收购资金来源,标的股份受让方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况;(2)刘海东等标的股份受让方与吴伟忠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背景及合理性;(3)发行人成立时吴伟忠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吴伟忠转让标的股份是否需要取得被代持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是否存在纠纷。

根据:(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大幅增长,分析原因主要为大幅提高、客户大幅提升采购比例;(2)发行人称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主要为产品获得客户及口碑效应,且为研发驱动型企业,但研发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公司;(3)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且逐年增大。

监管层要求发行人:(1)具体分析说明成立后短时间内得以大幅提升市场占有率、客户采购比例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及技术来源,实行“大客户战略”的可行性;(2)结合研发费用较低的背景说明认定自身为研发驱动型企业的依据是否充分,业绩大幅增长情况下无需依赖市场推广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客户及其员工的;(3)说明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正面银浆成本包括材料、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材料占比均超过99%,其中银粉为材料的主要成分,采用即采即产的模式,报告期内采购价格持续上升。报告期内,因销售端提价幅度不及成本端采购价格上升幅度,发行人毛利率持续下滑;(2)发行人银粉集中向DOWA采购,报告期内采购占比较高,未充分说明的原因。

监管层要求发行人:(1)针对银粉价格波动对毛利率、业绩等指标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并说明应对下游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不及材料采购价格上涨风险的应对措施;(2)说明报告期内集中向DOWA采购银粉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材料来源是否存在替代途径,以及针对采购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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